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管辖第十六条有效公证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