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应当适时进行清理。法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要求,运用动态清理、专项清理、集中清理、全面清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理等方式进行。清理情况的报告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对口联系部门、单位的法规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