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案修改结果的报告,并再次审议。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法规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法规废止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或者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