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