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法规说明和批准决定等有关备案材料送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