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在《泰州日报》上刊载,并在作出解释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