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文本。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泰州人大网上刊载,并自法规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文本在《泰州日报》上刊载。在《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