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程序第五十九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未予批准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