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程序第五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应当在拟提请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将法规草案以及有关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