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应当在拟提请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将法规草案以及有关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