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