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九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男女平等评估等工作。对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