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专项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