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二年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性法规适时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