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