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和说明以及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