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