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法规草案和说明以及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一般不列入当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