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