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拟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协商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