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方面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