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