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期间,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