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废止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对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