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