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必要的参阅资料;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拟对法律、行政法规、江苏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