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三条有效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专项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