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搭建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的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和参与国内外展览、赛事和论坛等活动,推动合作与交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新能源相关的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理念。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