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新能源产业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新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