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新能源产业发展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新能源产业的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新能源产业的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