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推行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加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鼓励自有厂房、居住区进行分布式光伏应用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具体办法,明确应用范围。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