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构建清洁能源体系、绿色制造体系、低碳生活体系,支持新能源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应用推广。本市在“两湖”创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新能源产品应用先行区,打造低碳城市示范区,探索绿色生态新模式。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新能源产品示范应用清单,指导有关方面加强新能源在生产、生活等领域的应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