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区别于传统能源,采用新技术开发与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产业,是指与新能源相关的研发、制造、资源开发、应用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