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