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与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