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单位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人民团体、基层和群体代表、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