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