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成员参加调查研究活动,或者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