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