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