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