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改革发展要求不相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施行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在六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