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满两年,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