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常务委员会可以与淮海经济区相关城市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立法项目立项论证、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草案修改、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