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审议的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