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审议的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