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