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文化企业创作展现怒江民族风情和历史文化的优秀文艺、演艺作品,促进文旅融合。鼓励利用傈僳族民歌摆时、怒族达比亚舞等非遗项目开展民族文化展演。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驼峰航线、片马抗英胜利纪念碑、通兰武装暴动胜利纪念址等革命和抗战历史文化的保护利用,建设历史文化旅游经典景区,开展历史文化和红色旅游。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