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施行后,法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年度实施情况。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综合报告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