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求立法意见:
(一)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制度规范和其他专业问题提出论证咨询意见;
(二)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作为法律助理,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开展立法协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
(四)听取社会公众的立法意见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