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方面在下列重要立法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法规草案的调整范围;

(二)法规草案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规草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调整;

(四)重要法规概念的含义;

(五)法规草案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委托方,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招标等方式,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单位作为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委托事项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协调协商处理有关争议事项、研究法规草案修改完善和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