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