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